金融服务平台概念


现有的对金融服务平台的定义主要是从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均与中储物流建立了合作关系。对物流企业来讲,这项业务不是金融,而是一种物流的延伸服务。物流企业作为公正、公平的监管方,担当第三方中介人的角色。只要监管方牢牢控制着货物,完全按照合同来办事、完全按照银行指令来收货、出货,物流企业就圆满完成了使命。而由监管方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则要由监管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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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仓模式

制造商、经销商、第三方物流企业、银行四方签署“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经销商根据与制造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由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提供担保,经销商以货物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反担保。银行对制造商开出承兑汇票后,制造商向保兑仓交货,此时转为仓单质押。目前,国外该项业务已经流行,国内企业开展此项业务的还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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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货款模式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货人将货物所有权(物权单据)抵押给银行,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按一定比例提供融资。当提货人向银行偿还货款后,银行向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发出放货指示,将货物所有权释放给提货人。

组建的金融服务平台,可与银行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形成融通,成为彼此之间可以信赖的纽带,进行融资的管理和疏通。

2资金管理融资模式提供的服务

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服务的同时,代替客户付款或代替客户收款(不包括银行的结算业务)。具体业务形式有“代收货款模式”。这种模式已在发达地区的邮政系统和很多中小型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中广泛开展。物流企业与其合作企业相互信任。委托收款的企业对物流费用提供信用保证,而物流企业提供代为收款业务。物流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利用代收货款的时间差,降低物流费用回收风险,合理调度资金。

当前,我国物流金融模式发展面临三个转变:

(1)从静态质押监管向动态质押监管发展。静态质押监管一定要到质押期结束才可放货,而动态质押则可配合企业不断进行生产、采购原材料、出货的要求而不断提货;

(2)从流通型客户向生产型客户发展。物流金融的最初客户主要是流通型企业(贸易商),现在是生产型企业逐渐增加,而且从事物流金融的主体逐渐从第三方发展到第四方,发展成为贸易商、供应商、监管方、银行四方合作的业务模式;

(3)自有仓库发展向库外仓库发展。目前中储系统库外监管的比例已经超过库内监管比例;

(4)从单一环节向供应链全过程发展。因有了供货企业的参与,从而从供应链最上游供货企业直至最终销售用户,可开展全程物流监管来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3、物流园区物流企业联保金融管理服务

银行可以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开展联保联贷业务,解决企业抵押难问题,政府在产业发展基金中设立物流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二) 虚拟金融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

物流园区虚拟金融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是:

1、充当银行与各个融资主体之间的融资媒介

“融资”和“信息化结算”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联系在一起的根本原因,没有融资和信息化结算需求,虚拟金融服务平台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充当银行与各个融资主体之间的媒介是虚拟金融服务平台的首要职能。

2、促进各个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

通过充当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媒介,把即时信息反馈给金融机构,让银行和金融机构即时了解企业的信息,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实时实地的分析,有利于促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及信用关系的形成。

3、开展以融资及结算为纽带的衍伸服务职能

通过金融服务平台的媒介职能,开展以结算及融资配套的衍伸金融服务职能,如对银行抵押监管资产的监管、代银行在授权额度内进行金融融资服务、对企业资产评估和审计进行委托招标、对企业在银行抵押质押资产进行保险服务等。

二、支持金融机构入驻的政策

为了支持金融机构入驻园区,需要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具体可采纳以下政策:

(一) 产业引导资金予以支持,给予入驻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

可在园区的产业引导资金中设立金融入驻企业引导资金,对于符合入驻标准的服务园区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担保公司、创投公司等给予进驻园区的产业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对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制定不同的标准。通过吸引金融机构的入驻,提升园区的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园区企业的成长。

(二) 承租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于入驻园区的金融服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支持这些金融服务企业的入驻。

(三) 本级财政税收的返还

对于入驻园区的符合条件金融服务企业,本级财政留存的税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额或部分返还。

三、为金融机构和入园企业服务的举措

(一) 注册登记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企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事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核发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申请设立的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所有手续。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传送给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各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自收到《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填写《企业经营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回执》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意见,视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二) 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对于设立注册在园区的具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园区协助企业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物联企业技术成果转化,并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扶持。

(三) 对园区成长性企业进行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

制定相关政策,对于对园区企业进行银行贷款的一些金融机构给予贷款奖励和补助,对于园区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风投企业进行奖励和补助。通过多种金融服务,促进园区企业的孵化、成长。

(四) 加强宣传、制定服务标准工作流程

统一编制创业园服务(宣传)手册,服务手册内容包括各基地介绍、部门职责、服务内容、主要科技政策、企业入驻须知等内容,整体宣传创业园及各基地,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五) 建立创业园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统一发布和管理创业园及各基地招商引资信息,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整体宣传创业园、各基地及入驻企业情况,扩大创业园影响。详细介绍科技法规政策,建立企业服务窗口,强化企业服务工作。策划创业园及入驻企业大型宣传方案,通过媒体等宣传平台,加大对创业园及入驻企业宣传力度。编制创业园企业动态快讯,主要内容包括:活动新闻、企业引进或迁出情况、企业发展动态、企业创新成果及最新科技政策等。

(六) 加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互动交流

根据需要组织创业园各基地管理、服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管理和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增强企业负责人理解和运用科技政策能力。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示或交易活动。策划组织企业家沙龙等品牌活动,搭建企业负责人信息交流平台,强化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内外各种相关行业组织之间交流合作。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增强进驻企业的凝聚力和归宿感。

(七) 加强协调,解决劳资关系,实现和谐稳定

维护企业员工利益,妥善解决企业员工劳资纠纷,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